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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——
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》
应用指南
(2017 年 2 月 28 日修订)
一、本准则的范围(参见本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)
1.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
业道德要求,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某些特征时,注册会计师才能将
其作为鉴证业务(包括审计业务)予以承接。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
准则第1121号——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》规范了注册会计
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与职业道德要求相关的并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
责任。本准则规范了在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,且对注册会计师和
管理层而言有必要达成一致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