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2009 年 8 月 5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。
根据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《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》
(文化部令第 57 号)修订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制定本实施
细则。
第二条 《条例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、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
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:
(一)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;
(二)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;
(三)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;
(四)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