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关于印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财法字[1995]6号
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、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:
现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础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第十四条法规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,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