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
 法规号:国务院令[2006]483 号
 成文日期:2006-12-31 状态:有效
 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已经 2006 年 12 月 30 日国
 务院第 163 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
 总 理 温家宝
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 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的决定
 国务院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
 一、第二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“前款所称单位,包括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股份制
 企业、外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