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: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

近日,山西住建厅联合多部门印发《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》,提出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。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(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)的110%。监管部门可适当降低或提高其节点留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,但每个节点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过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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