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
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.gov.cn 2005年08月19日 来源:全国人大法规库
国务院令第224号
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
颁布日期:19970707 实施日期:19971001 颁布单位:国务院
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:
(一)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;
(二)土地使用权转让,包括出售、赠与和交换;
(三)房屋买卖;
(四)房屋赠与;
(五